《新乡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》

为贯彻落实《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》《河南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办法(试行)》(豫环攻坚办〔2020〕15号)等文件精神,优化我市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机制,持续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,我局在《关于强化大气环境污染防治生态补偿的实施意见》(新政文〔2020〕63号)(以下简称《实施意见》)的基础上,编制了《新乡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暂行办法》),现将暂行办法内容解读如下:一、生态补偿内容方面。《实施意见》生态补偿分为三部分内容:烟花爆竹禁售禁燃生态补偿、大气环境质量生态补偿和道路扬尘生态补偿。为和《河南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办法(试行)》保持一致,《暂行办法》取消了烟花爆竹禁售禁燃生态补偿和道路扬尘生态补偿。二、生态补偿因子方面《实施意见》仅对PM10、PM2.5、二氧化硫(SO2)、氮氧化物(NOX)月均浓度进行考核,未考虑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情况,计算方法较为单一。为和《河南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办法(试行)》保持一致,《暂行办法》删除了二氧化硫(SO2)、氮氧化物(NOX)月均浓度两项补偿因子,增加了PM2.5、PM10月均浓度同比改善率两项补偿因子。同时《暂行办法》增加了臭氧日最大8小时平均浓度补偿因子,因近两年,臭氧污染已经成为制约我市优良天数的主要因素之一,将臭氧日最大8小时平均浓度纳入补偿因子,将进一步引起县(市、区)对臭氧防治的重视,促进我市环境空气质量的改善。三、生态补偿标准方面对于PM2.5、PM10月均浓度和PM2.5、PM10浓度同比改善率4项补偿因子,我市仅采用扣款的方式。对于臭氧日最大8小时平均浓度补偿因子,我市采取扣款+补偿的方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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